今天,多家媒体以类似“重庆一律师家人被袭身亡”的标题,报道了一起凶杀案件。这个新闻速度占领了今天的各大媒体头条,虽然可靠的案件信息不多,但还是引来网友热议不断,特别是新闻标题里的“律师”二字。
根据媒体报道,3月30日20时30分许,重庆涪陵,一男子突然闯入一居民家中后,先是将房屋内的女主人杀害,后又将女主人15岁晚自习刚回家的女儿杀害。男子作案后,自行坠楼身亡。据附近居民称,被害女主人的丈夫是一名律师,其丈夫当时没有在家,躲过一劫。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遇害母亲是位家庭主妇,怀有6个月身孕。女儿在涪陵十五中读初中,成绩很好。
当地警方也发布了《警情通报》,交代了大致起因和人员关系:犯罪嫌疑人李某(男,38岁,涪陵区人) 因父亲房屋遗产继承与亲属发生矛盾,持刀将堂侄女李某某母女杀害后畏罪跳楼自杀。可见,凶手是被害母亲的堂叔叔(是不是这么理解?),因自己父亲的房产跟被害母亲爷爷辈亲属之间的继承问题产生了纠纷。
这是一场悲剧,不仅受害者三人遇害,而且凶手也自杀身亡,都是亲戚之间,结果酿成了如此惨剧,遗害了相关家庭。在很多人看来,不过是房产之争,亲戚之间,关系处理得好的话,给谁不是给啊,都是一家人,和气最重要。可是,很多的现实例子是,家庭关系处理不好的,尤其是涉及到财产问题,很容易酿成世仇,极端的,就会酿成恶性事件。家庭矛盾、财产争议引发的恶性事件,虽属偶发但也在意料之中。令人意外的是,这个新闻引发如此的关注和热议,很大程度上跟新闻标题中的“律师”二字及被害人丈夫的律师身份有关。有自媒体截图为证,当地的律师部门发出通知,要求律师发现有“误传与律师执业有关”的,“请大家帮忙及时澄清”。
何以至此?请看看各大媒体转发这个新闻之后留言区里点赞量最多的网友留言:
看了以上留言,是不是就理解为何前文中说的“律师”二字助长了这个新闻的火热了?新闻给出的可用信息不多,但很多网友将自己平日里积累的对于律师的评价,带到了这个新闻中,进而根据自己的认识经验,开始揣摩这个新闻里的事情经过。
留言区里,也有人提出指责不该随意评判,但丝毫没有盖住如潮的负面评价。身为法律人之一的烟语君,深知律师身负的维系社会纠纷法律争议解决的职业重要性,也深知律师对于具体案件争议实现法律途径解决作用的不可或缺性,但还是深深被这些巨量点赞量背后的网友评价所震惊。不知道,众多律师看到这样的评价,是作何感想?肯定会有律师认为,这些人完全是出于职业误解,不了解律师因为职责所在,所以会引发社会误解,甚至还会引申出,法治教育法治进程任重而路远的解释。可是,当一个职业误解已经发展到如此广泛的地步,该不该引起自身的职业反思和警醒了呢?
在很多律师看来,律师就是一个收人钱财、与人消灾的职业,法律许可的有偿法律服务,就是可以尽情凭借法律专业技能追求自己创收利益最大的职业。还有多少从业者认识到,除了凭借着掌握的法律技能、法律资源为自己的当事人、为自己追求利益最大化之外,还要承担社会责任,顾忌对方的接受程度,社会纠纷的矛盾化解方式?烟语君参加的起诉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案子,开庭时,被告开发商的代理律师一人来了,面对原告拿出的被告销售人员签字认可的房屋质量问题清单,居然核实一下也不核实,直接说销售团队早就解散了,不认识这个销售人员,不认可问题清单;购房者拿出跟被告副总沟通逾期交房、质量问题补偿的QQ聊天记录,律师直接就说,QQ昵称及记录很容易篡改,不能作为证据;原告提出楼房存在涉事不完善的问题,律师称经过了建筑部门验收合格,原告拿出了楼房消防设置不完善的照片,律师又说不是涉案的楼房,原告拿出了带楼号的照片,律师又说照片证明不了拍摄时间,还是不承认......如此的庭审表现,在很多律师看来,这是律师的正常体现和职业权利,不管对方说的是不是事实,只要认可了对方主张的案件事实,提不出法律上的反驳理由,或是不能阻止法院的采信,就是辜负和坑害了自己委托人的“信任”和利益。法律规定的是,律师可以不经核实就一概否认,甚至庭审撒谎吗?如此这般的话,对方当事人会如何评价律师的职业形象?即便是律师凭借如此的手段,帮自己的客户打赢了官司,又会在客户口中,留下什么样的职业形象?某音上,有律师专门发布教人逃避债务的视频,还美其名曰提前合法规避法律风险。这么做,虽然可以获得名气和收益,可有没有想过,被“逃避”债务坑惨的对方,甚至是逃避成功的一方,会如何评价律师?以本案为例,律师的家属发生了家庭遗产纠纷,律师究竟在其中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究竟是极力帮自己人各种力争,还是劝导家人以和为贵呢?虽然我们不能排除凶手极端自私、思想狭隘的可能,也不能排除律师确实尽到了辨法析理、通情达理的程度,但是,身为律师,能够为别人化解矛盾纠纷,提示各种风险,却没有阻止自己的亲属发生人身安全风险,不知道会不会后悔?不管是司法人员也好,行政执法人员也好,还是律师等法律社会工作者也罢,其中的很多人认为,只要自己的行为能获得权威部门、法律结果的认可或不被追究,就是最终结果,谁也奈何不得。可是往往忽略了,法律评价,不过是社会评价的一种,法律之外,还有舆论评价、道德评价,乃至社会成员的个人评价。诸多的法律评价之外的后果,往往是不堪设想的。虽然上述新闻跟律师执业无关, 但是看看那些留言里对于律师的社会评价及各自揣摩,不知道有没有律师能够有所触动,有所反思,有所警惕! 往期文章:律师孔乙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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